裁判文书详情

申**与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申**与被告盱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陈*、第三人周*、第三人江苏**限公司、第三人盱眙县马坝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以需要完善、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申太昆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