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长丰县下塘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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