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卢**诉被告庐江县公安局庐城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商志长、孔**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祁**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诉合肥经济开发区半汤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裁定书
巢湖市**责任公司诉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夏**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商秀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占德情与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梦来与庐江县公安局白山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梁**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