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原告巢湖市**责任公司认为被告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巢)市监罚字(2015)362号行政处罚决定错误,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巢湖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巢湖市**责任公司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巢湖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