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9日,原告胡**因要求被告合肥巢湖**道办事处行政赔偿,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予以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英系自愿撤回诉讼,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张*与肥西县三河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市**程有限公司与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等十四人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等十四人与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肥西**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商志长、孔**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钱**、张**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左**、祁**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姚**、夏**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商秀花与庐江县公安局同大派出所不履行户口登记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