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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德情与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庐江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德情诉被告诉被告庐江县人民政府、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安徽省庐**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占德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德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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