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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芮**与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芮**、芮**因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汤沟镇政府)强制土地征收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行初字00010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芮**、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中非,被上诉人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人民政府的出庭负责人副镇长谭**,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省政府2014第85号批复》的同意,本案诉争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是芜湖市人民政府,汤沟镇政府应属市政府征地行为的执行机关。本案中汤沟镇政府代征收芮家友户家庭承包地并拆除其家庭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主要证据系芮*与汤沟镇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协议。经查,根据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芮家友户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芮*、芮**、芮**,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及家庭承包户户主芮家友(已故)系父子、父女关系。芮*作为家庭成员及继承人之一与汤沟镇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的协议是否属有效协议,芮*的行为是否经家庭其他成员或继承人认可无相关证据证实。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5)鸠行初字00010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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