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淮南市**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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