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姚**与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盛**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轩友宝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鞍**选矿厂与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赔偿裁定书
秦**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凤台县古店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