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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凤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诉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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