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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界首**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界首市**办事处房屋拆迁通知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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