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颍上县公安局、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颍上县公安局、被告阜阳市公安局为治安处罚一案中,因原告王**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