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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蔡**诉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需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本案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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