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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沙丙赏、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8日本院收到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认为沙丙赏、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计生征决(2015)0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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