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王**、人民陪审员张**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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