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行政其他(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其他(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凤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凤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的答复对其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且一审裁定引用最高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定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上诉人张**的信访事项,已由凤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三次分别作出答复意见,对其信访事项作出处理。上诉人张**就处理意见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