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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张**等其他(城建)行政行为纠纷二审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张**、张**因其他(城建)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日作出的(2015)定行立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张**、张**上诉称:三上诉人是群众代表,于2015年4月23日向定远县信访局提起上访,信访局4月24日转发炉桥镇人民政府处理交张**处理,按照县信访局和镇信访办找张**,没有人接待,后又找县信访局,县信访局说找叶**负责处理,叶**说不知道。县信访局与炉桥镇政府相互推诿。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从2015年4月23日开始应该在6月22日就应该给予书面答复,县信访局说延期30日,应在2015年7月22日给予书面答复。现已是8月17日,炉桥镇人民政府仍然没有给信访人书面答复,违法违纪。炉桥镇人民政府给县政府(2015)57号关于083号人民来信的回复是欺骗县政府的一种假话,但是给老百姓及信访没有任何书面答复,县信访局与炉桥镇政府互相推诿,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单位对群众的申诉不处理就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滁州**民法院给予立案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中华人**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王**、张**、张**因u0026ldquo;大盐化u0026rdquo;拆迁安置问题,向安徽**信访局和安徽省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信访,称信访局和镇政府均未给予答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信访答复事项不属于审判权限范围,上诉人王**、张**、张**对信访事项不服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一审法院对王**、张**、张**的行政诉讼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张**、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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