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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定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冯**上诉称,一审裁定认为其起诉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急速履行u0026ldquo;炉复字u0026rdquo;(2013)41号文件中规定的为其家庭9口人办理低保和救济款以及支付9口人承包土地补偿款,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错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十二条第(十)、(十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起诉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行立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与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定远县**民委员会2012年2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实施的行政行为,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次,《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2013年9月24日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u0026ldquo;炉复字(2013)41号关于答复冯**信访事项答复意见u0026rdquo;,系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依据**务院《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对冯**的诉讼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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