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萧县王寨镇人民政府、萧县民政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保障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萧县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2015)蔡**诉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熊**、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沙丙赏、杜**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宋**、陈**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胡**与灵璧县灵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灵璧**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灵璧**采石厂与灵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退还安全风险抵押金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