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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政府机关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保障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审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萧县王寨镇人民政府、萧县民政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保障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萧县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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