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颍**输公司清算小组与颍上**管理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不服被告颍上**管理局为第三人王**颁发的颍房局监字第9969号房地产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