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不服被告颍上**管理局为第三人宋*颁发的颍房局监字第1611号房地产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输公司清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颍**输公司清算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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