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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临泉**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临泉**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未先行向被告申请赔偿,不符合《最**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规定。原告李**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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