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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社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诉被告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社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以被告界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的工资已予以调整,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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