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杜**诉被告阜阳市房地**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同意为其办理房产登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