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王**被告阜阳市**管理中心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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