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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娟娟诉阜阳**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确认房屋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州行初字第000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以房屋拆迁一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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