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日收到起诉人胡*海诉被告祁门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祁门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查处祁门**光坑组村民胡**非法受让宅基地并违法建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胡**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胡**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