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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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