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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