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歙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吴**与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政局、黄山市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划局、黄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祁门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