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歙县名**有限公司与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一案中,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歙县国土资源局协商解决,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歙县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歙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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