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被告黄山市城乡规划局、黄山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决定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胡**与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统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山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歙县名**有限公司与歙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山**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