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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房屋他项权证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诉称:2010年12月1日,黄**与黄山市**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休宁海阳镇虹楼苑小区第4幢1-2层南1号房屋,黄**付清了全部房款,但黄山市**发有限公司不仅未给黄**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还在黄**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蒋*。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履行全面审查义务,将黄**已经购买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造成该房屋无法过户,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令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抵押权登记。

被告辩称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辩称: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不是休宁县人民政府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也未办理过房屋抵押权登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黄**起诉注销《房地产他证休字第20131659号》和《房地产他证休字第20131660号》两项抵押权登记证,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即不是休宁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也未在房屋他项权证上加盖公章。黄**起诉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房屋他项权登记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告知黄**变更被告,但黄**未作出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起诉错列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被告,经本院告知仍拒绝变更,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山**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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