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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歙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诉主体应是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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