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以该案已经法院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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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歙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山**有限公司与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吕**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等二十二人与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祁门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汪**等与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与祁门县公安局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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