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汪**、汪**不服被告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林地林木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中,原告汪**、汪**以被告已自行撤销了该处理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汪**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祁门县箬坑乡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