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收到起诉人孙*芝诉被告祁门县公安局、第三人中国建设**祁门支行的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祁门县公安局按程序进行立案侦查、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祁门县公安局对孙**银行存款被盗的报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系祁门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