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张伟诉被告阜阳经**理委员会确认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以已与被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