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杨**、孙**、杨*、杨*不服被告阜阳市颖东区新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孙**、杨*、杨*不服被告阜阳市颖东区新乌江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阜阳**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5月28日颖东区人民法院报请阜**中院指定管辖,2015年6月9日阜**中院指定本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孙**、杨*、杨*未按规定出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孙**、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