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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华诉请确认广德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诉请确认被告广德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行政负责人唐**及委托代理人黄**、蒋**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未有宣告判决前,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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