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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洁诉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洁诉被告利辛县房地产市场产权监理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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