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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吴**、陈**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涡阳县**育委员会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征决(2015)240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240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履行催告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征决(2015)24007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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