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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庸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向其进行了书面答复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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