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仙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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