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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莆田市城**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城厢区龙桥办、城厢**委会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诉称,其在另一行政诉讼案件中要委托黄**作为委托代理人,法院要求出具洋**委会的推荐证明。原告在办理推荐证明的过程中,被告知洋**委会的公章在被告城厢区龙桥办处,拒绝为其办理推荐证明。被告城厢区洋**委会不履行维护村民权益的法定职责,被告城厢区龙桥办滥用职权把持公章,又强制性规定不给原告办理推荐手续,侵犯原告权益。现请求:1.确认被告城厢区龙桥办、城厢区洋**委会拒绝原告肖**要求推荐诉讼代理人出具公函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城厢区洋**委会依法及时为原告出具推荐诉讼代理人的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莆田**西村委会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城厢区洋**委会的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城厢区龙桥办、城厢区洋**委会为其办理推荐诉讼代理人手续的行为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被告城厢区龙桥办的职权范围,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肖**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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