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8月1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的起诉状,请求南郊濠浦第三期拆迁指挥部和拱辰街道执政干部公开濠**委会下亭村第三期拆迁搭盖户搭盖面积和签约时间,践行按时签约搭盖“予以认定为主房”否则“按违章建筑处理”之承诺。收件后,本院通知起诉人在七日内补正被告信息以及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郊濠浦第三期拆迁指挥部和拱辰街道执政干部不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起诉人没有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经释明,起诉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且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已告知起诉人就申请公开搭盖面积和签约时间事项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起诉人陈**坚持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