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求在其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盖章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已协调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协调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被告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