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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卓**、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16日以被执行人卓**、朱**于2010年10月违法生育第二个孩子,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荔计生征决字(2014)黄第17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卓**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809元、朱**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809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5618元,限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缴纳至荔城区黄石镇人民政府。决定书于2014年12月17日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催告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荔计生征决字(2014)黄第17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卓剑飞、朱**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莆田市荔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荔计生征决字(2014)黄第177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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