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不服水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