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莆田**水务局不服水利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不服水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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