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鲍**、鲍葵花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鲍*花诉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涵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上诉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诉人鲍**、鲍葵花作出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不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约束力的行政行为,没有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裁定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