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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莆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10年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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