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吴**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中共**区组织部未给予其办理退休补办离休手续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请求判令中共**区组织部给予为其办理退休补办离休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共**区组织部不属于行政机关,起诉人主张中共**区组织部为其办理退休补办离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