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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刘**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谢建成、刘**诉被告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三人莆田市**厢分局、莆田市城**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后,经审查:被告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且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以省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福州**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福州**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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